(2017)川1525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雍志敏与周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志敏,周仕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保35号申请人:雍志敏,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五通镇两河村一社**号。被申请人:周仕彬,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月江镇安全村*组**号。申请人雍志敏与被申请人周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雍志敏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仕彬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雍志敏提供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保函承诺:如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不以保险公司文件或内部规定及与申请人的约定等,作为拒绝向申请人承担前述赔付义务的免责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申���人雍志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仕彬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德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召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