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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9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俞太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9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俞太平,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俞太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俞太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俞太平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许镇街道利民路8号的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