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民终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有荣与王秀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有荣,王秀忠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终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有荣,男,1956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彦,高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忠,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新才,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有荣因与被上诉人王秀忠委托合同纠���一案,不服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李强证明材料证明被上诉人委托其和王浩二人向上诉人杨有荣讨要欠款,杨有荣支付2万元后,由王浩一人继续追要,但不清楚最后王浩追要多少。上诉人杨有荣为此提供有王浩取款的收条,对王浩所打的收条的真实性一审判决未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有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晓强审判员 郭红洁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莉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