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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20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连红平与刘利军、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红平,刘利军,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025号之一原告:连红平,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广超,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利军(刘小军),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马梅,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连红平与被告刘利军、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连红平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红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红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申请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连红平承担。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