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0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连红平与刘利军、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红平,刘利军,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025号之一原告:连红平,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广超,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利军(刘小军),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马梅,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连红平与被告刘利军、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连红平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红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红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申请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连红平承担。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