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邹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邹晓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1156号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江滨路聚鑫苑1幢205室,注册号330302000077684。被告:邹晓东,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审理的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津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介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