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南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南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659号原告: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5092(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邓大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明辉,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阳,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市南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89号天宝大厦二单元401房。法定代表人:刘香凝。原告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南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伍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