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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财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羽申请朱其洋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羽,朱其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177号申请人张羽,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朱其洋,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申请人张羽为与被申请人朱其洋诉前财产保全,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朱其洋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案外人何兴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朱其洋价值1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