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宗友、蔡莺莺与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宗友,蔡莺莺,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林宗友,男,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蔡莺莺,女,196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688号,机构代码:91320508558065380X。林宗友、蔡莺莺与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苏仲裁字第96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林宗友、蔡莺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财产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苏仲裁字第965号一案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 锋执行员 彭 秦执行员 孙伟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钱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