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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都军库与李跃兵、宋斌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军库,李跃兵,宋斌,成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都军库。被执行人:李跃兵。被执行人:宋斌。被执行人:成鲜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都军库与被执行人李跃兵、宋斌、成鲜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成鲜红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54642.95元扣划至本院,被执行人成鲜红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35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89642.95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恢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吉 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