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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8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于家堡支行与王立宏、王立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于家堡支行,王立宏,王立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8630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于家堡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家园38号公建3-6单元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3。负责人:张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孟言,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于家堡支行个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鹏,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于家堡支行总经理助理。被告:王立宏,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大港区。被告:王立凯,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宏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大港区。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于家堡支行诉被告王立宏、王立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于家堡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于家堡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于家堡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王焕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丽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