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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525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薛某某,男,汉族,1985年6月7日生,住址不详。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被告薛某某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经多次查找均无法找到被告薛某某,致使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沙子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