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2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1446李德兰与刘必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兰,刘必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2民初1446号原告:李德兰,女,1965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刘必功(曾用名:刘军),男,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李德兰诉被告刘必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必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德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必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必功曾向原告李德兰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李德兰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人:刘军,2016年5月1日”。本院认为,被告刘必功向原告李德兰出具的借条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应确认有效。被告刘必功未及时归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刘必功在原告起诉后,仍然没有偿还原告借款,故被告应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依照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主张双方口头月利率2%,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现原告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必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对原告李德兰要求被告刘必功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必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德兰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德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被告刘必功负担525元,由原告李德兰负担1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如汇款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顾经磊书 记 员 顾竹青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