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03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遂宁市衡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优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衡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优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442号原告:遂宁市衡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台工作办公室小坝村13、14社。法定代表人:柴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被告:四川优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城大街27号1栋1单元11楼1113号。法定代表人:陈小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遂宁市衡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四川优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遂宁市衡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遂宁市衡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计780元,由原告遂宁市衡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树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舒 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