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桂存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桂存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徐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桂存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桂存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0845号民事判决书,因桂存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桂存舟存款9123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阚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 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