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耿钢与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钢,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113号原告(反诉被告)耿钢,男,195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王晓星,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工业园区红山路31号。法定代表人YANXUZHU,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反诉被告)耿钢与被告(反诉原告)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耿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协成公司返还保证金40000元;2、协成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保证金返还之日止的利息;3、协成公司承担损失2000元;4、协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代理合作协议》,约定:协成公司将其XCEL品牌系列产品在四川省南充市的销售、售后服务等业务授权给耿钢,授权期限为3年;耿钢向协成公司缴纳保证金50000元;如合同期内无业绩,合同到期后,协成公司退还保证金40000元。协议签订后,耿钢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50000元,后因协成公司的产品价格过高,原告未销售被告的产品,现合同已经期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协成公司辩称,协成公司与耿钢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第1条第1款约定的保证金性质为履约保证金,耿钢在合同期内未完成最低20万元的销售目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协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耿钢返还《业务工具包》中的授权委托书、加盟资质、专利证书、样品等;2、被告承担反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代理合作协议》,现合作协议已届满,耿钢未完成预定销售额,根据合同约定,耿钢应返还授权证书和样品等。耿钢对协成公司的反诉辩称,耿钢同意返还业务工具包,但是返还的物品以耿钢收到的现有样品为准。耿钢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代理合作协议》、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收据,协成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协成公司围绕反诉请求提交以下证据:提货单11份、照片19张,耿钢对上述证据质证:对提货单不予认可,因为提货单耿钢没有签收确认;照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协成公司提交的提货单、照片系协成公司单方制作,事前和事后均未取得耿钢的确认,故协成公司的上述证据无法证明耿钢已经收到提货单上载明的物品。庭审中,耿钢认可已经收到提货单中的部分物品并同意返还。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8日,耿钢与协成签订《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代理合作协议》,该协议主要载明:协成公司授权耿钢在四川省南充市从事XCEL产品销售、售后服务,授权期限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耿钢向协成公司缴纳保证金50000元;代理关系确认两周后,协成公司交付耿钢《业务工具包》,该业务工具包含小样品、礼品、各类工程加盟资质、专利证书等;如合同期内无业绩,协成公司同意退还保证金40000元;如双方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耿钢未完成销售任务量,协成公司有权要求耿钢返还样品护栏。合同签订后,耿钢交付协成公司保证金50000元。另查明,合同签订后,耿钢收到协成公司的样品护栏清单如下:序号名称规格颜色单位数量备注1阳台护栏1EAR105**-RT一层PCTC70447色套1包含样品车2阳台护栏2EBR11-YT一层黑色套1包含样品车3阳台护栏3EBC11-YT一层PCTC80282色套1包含样品车4楼梯样品1EBR11-LT一层PCTC70447色套1包含样品车5楼梯样品2EBC11-LT一层黑色套1包含样品车6楼梯样品3EAR11-LT一层PCTC80437色套1包含样品车7楼梯样品4EBC11-LT一层PCTC70480色套1包含样品车8楼梯展示样品EBC-LT一层黑色套1包含样品车9栅栏样品1EBR0420-T一层PCTC50254S色套1包含样品车10栅栏样品2EAC0520-S一层PCTC80282色套1包含样品车11栅栏样品3EAI0720-Q(M)S一层PCTC40210色套1包含样品车12授权铜牌套1JM07113保险证书套114RS09001证书套115专利牌项116LOGO(小)块217空调架套118儿童护栏套219样棒套520卡簧工具#16#19#25只321XCAL手提袋个10本院认为,耿钢与协成公司签订的《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代理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合同期内无业绩,协成公司同意退还保证金40000元,故耿钢要求协成公司退还保证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耿钢要求协成公司按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保证金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耿钢要求协成公司承担损失2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满耿钢未完成销售任务量,协成公司有权要求耿钢返还样品护栏,且耿钢同意返还样品护栏,故协成公司要求耿钢返还样品护栏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是耿钢返还的样品护栏以实际收到的物品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耿钢保证金4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保证金返还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反诉被告)耿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返还样品护栏(样品护栏以本判决另查明部分的样品护栏清单为准)。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耿钢承担20元,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负担405元(该款耿钢已预交,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耿钢),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耿钢负担(该款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已预交,耿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于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