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某1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1民初294号原告:杨某1,男,生于1977年1月16日,汉族,住南召县。被告:岳某,女,生于1978年11月9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阳阳,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1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南召县崔庄乡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2。2014年11月份原、被告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某1与被告岳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杨某2随原告生活,原告自愿负担抚养费。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1自愿负担。以上协议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荣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耿亦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