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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某1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1民初294号原告:杨某1,男,生于1977年1月16日,汉族,住南召县。被告:岳某,女,生于1978年11月9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阳阳,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1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南召县崔庄乡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2。2014年11月份原、被告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某1与被告岳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杨某2随原告生活,原告自愿负担抚养费。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1自愿负担。以上协议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荣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耿亦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