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金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金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94号罪犯丁金春,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2002年3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丁金春犯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9年4月14日被假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中区法刑再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金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万元,与被假释后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十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7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丁金春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丁金春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犯丁金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金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