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822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廖巧英与谷地震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巧英,谷地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2民初40号原告:廖巧英,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白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谷地震,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白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现住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祥喜,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巧英与被告谷地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廖巧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巧英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巧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7.50元,由原告廖巧英负担。审 判 长  尹彩红人民陪审员  刘绍平人民陪审员  黄仙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丽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