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齐伟与李春、宋艳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伟,李春,宋艳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2585号原告齐伟,男,汉族,住大石桥市。被告李春,男,汉族,住大石桥市。被告宋艳冰,女,汉族,住大石桥市。原告齐伟与被告李春、宋艳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齐伟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计16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爱国审 判 员 班 锐人民陪审员 李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侯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