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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齐伟与李春、宋艳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伟,李春,宋艳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2585号原告齐伟,男,汉族,住大石桥市。被告李春,男,汉族,住大石桥市。被告宋艳冰,女,汉族,住大石桥市。原告齐伟与被告李春、宋艳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齐伟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计16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爱国审 判 员  班 锐人民陪审员  李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侯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