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凌辉与宁乡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辉,宁乡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24行初22号原告凌辉,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宁乡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宁乡县花明北路。法定代表人杨瑞祥,该局局长。原告凌辉诉被告宁乡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被告已将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答复给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凌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辉负担。审 判 长 文跃兵审 判 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杨大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