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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花晨等三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晨,秦淼,乔存彪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刑初6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花晨,女,汉族,1992年7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宣城市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3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徐涛,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秦淼,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宣城市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3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乔存彪,男,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中专文化,务工,住宣城市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3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花晨、秦淼、乔存彪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凤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花晨及其辩护人徐涛、被告人秦淼、乔存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花晨、秦淼、乔存彪单独或共同为赌博网站代理收取赌资,其中花晨单独或共同参与438元,情节严重,秦淼、乔存彪共同参与89万元,其行为均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三被告人为赌博网站代理充值赌资,在开设赌场罪中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花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花晨、秦淼、乔存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花晨的辩护人徐涛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花晨为赌博网站代理充值赌资,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3、被告人花晨案发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花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案发后,被告人花晨在公安机关退出赃款,酌情从轻处罚;6、被告人花晨现处于哺乳期;综上请法庭在量刑上充分考虑,对被告人花晨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花晨、秦淼、乔存彪商议成立赌博网站代充工作室,约定被告人秦淼提供场地、电脑、银行账户,被告人花晨负责充值业务、招揽客源,被告人乔存彪制作网站“花花实力代充”,提供赌博链接下载及网站日常维护,同时约定分成比例。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月10日,三被告人在宣城市区梅溪路被告人秦淼经营的“捷讯修理厂”内成立“花花代充工作室”。三被告人在“佰德利”、“迎丰”、“吉祥”三个赌博平台分别注册相同的充值账号“hhdc209”,利用微信、QQ、支付宝电子转账的方式,为在该赌博平台上的参赌人员充值,并收取3%的费用。另,三被告人向三赌博平台所在赌博网站申请并获得代理账号“22×××99”,后通过该代理账号注册发展“花花实力代充”的下线参赌会员,赌博网站根据“花花实力”的下线参赌会员输赢情况,向“22×××99”账号支付抽头“返水”。期间,三被告人共为赌博网站代收赌资89万余元,获利2.6万余元,从赌博网站获取抽头“返水”1万余元。2016年1月10日至6月9日,被告人花晨先后租用宣城市区阳光小区D5栋405室、国购中央公馆小区10栋1808室1号房间,在“佰德利”、“迎丰”、“吉祥”(后更名为“来宝赢”、“乐某”、“宏丰”)三个赌博平台重新注册充值账号“huahua209”及使用原代理账号“22×××99”,雇佣人员以相同方式为参赌人员充值参赌,收取手续费、参与赌博网站抽头返水。期间,被告人花晨共为赌博网站代收赌资349万元,获利12万余元,从赌博网站获取抽头“返水”6.4万元。2016年6月9日被告人花晨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同月12日被告人秦淼、乔存彪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花晨到案后,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交代了犯罪嫌疑人沈某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相关线索,后经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查证属实,并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花晨退出赃款90000元,秦淼退出赃款56700元,乔存彪退出赃款6000元。被告人花晨现在哺乳期。受本院委托,宣城市宣州区司法局结合被告人所在的社区及司法所对被告人花晨、秦淼、乔存彪的走访调查,制作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三份,该三份意见书载明三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与邻里相处融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其所在社区也同意接收对被告人社区矫正。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非税收入一般罚款书、情况说明、资金流转图、关于花晨立功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现场检查笔录、电子证据笔录、光盘、花晨台式电脑、手机上电子数据,证人胡某、黄某,余某、蔡某、欧某、王某、白某的证言,被告人花晨、秦淼、乔存彪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晨、秦淼、乔存彪明知是赌博网站,单独或共同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其中花晨单独或共同收取赌资438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秦淼、乔存彪共同收取赌资89万元,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未到案,但不影响已到案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可以依法定罪处罚。三被告人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花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三被告人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花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秦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三、被告人乔存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四、被告人花晨、秦淼、乔存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电脑、手机、U盾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利顺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人民陪审员  周江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姚玉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