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巴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巴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23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301147886XB。法定代表人王昌哲,局长。委托代理人谭本富,巴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易勤柳,巴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科长。被执行人向明,男,生于1984年10月3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明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查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以被执行人向明缴清罚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桂香审判员 吴 林审判员 覃方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