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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奔与内蒙古中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奔,内蒙古中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36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奔,住呼和浩特市,3-2501。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骄,内蒙古昆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内蒙古中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兴泰名居青城部落一期七号楼六层。法定代表人张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信,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奔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中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奔于2017年3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上诉人杨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窦 双审 判 员  靳宝维代理审判员  姜 怡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多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