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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赛菊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黄金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杨赛菊,黄金坡,黄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负责人:谢泓庆,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赛菊,女,196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坡,男,199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卫,女,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赛菊、黄金坡、黄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民初5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收到法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该通知限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至2017年4月5日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玮审判员 吕 敏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