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陕西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程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程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26号赛高国际大厦商务港7层。法定代表人陈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怡蓉,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林,男,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村民。委托代理人韦鹏,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陕西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陕西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陕西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赵 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