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方辉与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辉,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882号原告:方辉,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民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方辉与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方辉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881元,减半收取计1940元,由方辉负担。审判员 王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隋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