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捷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惠国惠家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惠国惠家商贸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捷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四川惠国惠家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惠国惠家商贸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513号原告:广元捷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大石场镇。法定代表人:杜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健,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惠国惠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鑫华路61号。法定代表人:肖加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惠国惠家商贸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1868号德昆新天地2幢1单元19层1907号。负责人:何伟。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元捷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惠国惠家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惠国惠家商贸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元捷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四川惠国惠家商贸有限公司下属的温江分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作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由被告四川惠国惠家商贸有限公司为原告发展的购车客户提供低价互助购车服务,客户的购车全款由被告四川惠国惠家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并在约定时间内将购车全款向原告支付。同时,被告公司在原告成功销售每一辆汽车后给予原告15000.00元销售提成。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拓展业务,至2016年12月12日原告已成功销售11辆汽车,并已向被告公司交纳购车定金550000.00元。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客户的购车全款2198100.00元,销售提成165000元,合计2363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任何款项。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双倍返还购车定金共1100000.00元。本院认为,依照原告广元捷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经多次向被告四川惠国惠家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均未能直接送达成功,且原告广元捷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又未能提供本案属于公告送达情形的相应证据,故原告广元捷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元捷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00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广元捷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君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人民陪审员 陈玉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