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连云港飞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淮安幸童商贸有限公司、董成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飞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淮安幸童商贸有限公司,董成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299号原告:连云港飞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东路16号郁海名郡北楼一单元2102室。法定代表人景建华,总经理。被告:淮安幸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鞠通路626号。法定代表人董成喜。被告:董成喜,男,197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原告连云港飞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幸童商贸有限公司、董成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连云港飞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飞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7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连云港飞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江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