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尹某、向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尹某,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59号。法定代表人邓某,局长。被执行人尹某(曾用名尹庆和),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向某,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尹某、向某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沈玉权审判员 银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