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丽丽与被告孙彦辉、姜书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丽,孙彦辉,姜书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560号原告李丽丽,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委托代理人田东阳,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彦辉,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姜书信,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齐铁公安处看守所民警,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丽与被告孙彦辉、姜书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和联系方式,被告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丽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