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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福建万通泰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黄长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福建万通泰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黄长光,吴文,黄水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1民初25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金山北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857588448X。主要负责人:翁善武,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高善,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鼎雄,男,该行员工。被告:福建万通泰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阳乡秦溪洋工业403号,确认送达地址福建省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区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553242704H。法定代表人:黄长光。被告:黄长光,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吴文,女,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黄水光,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福安支行)与被告福建万通泰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泰达公司)、黄长光、吴文、黄水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福安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高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通泰达公司、黄长光、吴文、黄水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工行福安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万通泰达公司偿还工行福安支行贷款本金49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月4日的利息为117,384.86元,之后的利息依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拍卖、变卖抵押物用于优先偿还拖欠工行福安支行的借款本息;3.黄长光、吴文、黄水光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3日,万通泰达公司与工行福安支行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万通泰达公司向工行福安支行借款49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每笔借款发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期贷款基准利率(LPR),浮动幅度为上浮20%;逾期按照借款利率上浮3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万通泰达公司采用还款计划分期偿还方式还款(具体为:2016年12月18日前偿还5万元本金、2017年1月18日前偿还借款485万元本金)。2016年1月19日,工行福安支行依约履行放款义务.2015年2月9日,黄水光、黄长光与工行福安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黄水光提供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荷塘苑1号、2号的房产、黄长光和吴文提供坐落于福安市城北棠兴路272号凯兴小区14号楼506号房对万通泰达公司与工行福安支行在2015年2月9日到2020年2月9日期间形成的债务在716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损害赔偿金等。2015年2月10日,双方办理了证号为安房他证福安字第××号的房屋他项权证。2016年1月13日,黄长光、吴文与工行福安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黄长光、吴文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6年1月13日,黄水光与工行福安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黄水光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工行福安支行有权收回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17年1月4日,万通泰达公司结欠工行福安支行借款本金490万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117,384.86元。万通泰达公司、黄长光、吴文、黄水光未作答辩。工行福安支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小企业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保证合同》(两份)、客户逐笔利息查询、贷款借据信息表等证据,上述证据内容明确、形式合法,均与本案具有关联,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工行福安支行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的上述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工行福安支行已依约发放了贷款,万通泰达公司则负有足额按期偿还借款的义务。但万通泰达公司未能按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万通泰达公司对所欠本金及相应利息应负清偿责任。黄水光、黄长光、吴文提供其上述抵押房产进行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工行福安支行依约在716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对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黄长光、吴文、黄水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依约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担保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万通泰达公司追偿。但各担保被告承担的包括本案或他案的所有债务不得超过其担保的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福建万通泰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借款本金490万元和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月4日利息为117,384.86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定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有权在716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就黄水光提供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荷塘苑1号、2号的房产、黄长光和吴文提供坐落于福安市城北棠兴路272号凯兴小区14号楼506号房产优先受偿;黄长光、吴文、黄水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黄长光、吴文、黄水光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福建万通泰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922元,减半收取为23,461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志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倩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