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02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富国与深圳市环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小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富国,深圳市环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小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罗定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771号原告:袁富国,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被告:深圳市环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68257-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111号钱江国际时代广场2-608/609。法定代表人:罗定佳。被告:南通小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09151126XU,住所地南通崇川区中南世纪城29幢1118室。法定代表人:康长桥。被告:罗定佳,男,198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原告袁富国与被告深圳市环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小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罗定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袁富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富国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顾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范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