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天利与开封市博凯印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利,开封市博凯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12民初619号原告李天利,男,汉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岭,系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博凯印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67826334G,住所地开封黄龙园区经一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徐六营,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系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授权。原告李天利与被告开封市博凯印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天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岭、被告诉讼委托代理人马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天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资211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近年来,原告一直在被告车间打工,期间发放工资并不按时,一直有拖欠工资现象。截止2016年11月,被告共欠原告工资211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开封市博凯印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李天利确实在被告公司上班,公司也确实欠原告工资,但是经与单位会计电脑中所欠员工工资对比,欠原告李天利的工资应该是18200元���而不是211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李天利的工资欠款数额如何认定。庭审中原告代理人经征求原告李天利意见,李天利称:起诉的数额是一个大概数,具体数额,以公司账目为准。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予以清偿,被告开封市博凯印务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李天利劳务费18200元,原被告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原告劳务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21100元中双方认可的182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封市博凯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天利劳务费182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开封市博凯印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咏梅陪审员 朱登修陪审员 陈合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