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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英君与纪力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君,纪力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735号申请执行人王英君,1960年8月13日生,住四平市。被执行人纪力宏,1967年6月17日生,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王英君与被执行人纪力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纪力宏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英君借款49156元,案件执行费844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其他无争议,王英君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东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