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国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吕国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1285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稽山路2、4、6、8、10号二层。法定代表人谢中富,董事长。被告吕国潮,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国潮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钦宇代理审判员 俞颖尔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益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