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方佩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方佩玲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594号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07130N法定代表人:金友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武,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佩玲,女,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佩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董佳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