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建仁与张丽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仁,张丽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174号原告:陈建仁,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张丽兵,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原告陈建仁与被告张丽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陈建仁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建仁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建仁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魏宏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