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连城县人民法院、罗细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城县人民法院,罗细芳,谢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405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组织机构代码004125943),住所地连城县西康村。法定代表人张意文,职务院长。被执行人:罗细芳,男,196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谢冬华,女,196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罗细芳、谢冬华诉讼费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细芳、谢冬华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细芳、谢冬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细芳、谢冬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划、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细芳、谢冬华银行存款或财产以1625.87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仁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