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洁、段敏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洁,段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终20号原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洁,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景德镇市。2011年8月19日因本案向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决定对其逮捕后未归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段敏,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景德镇市。1998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8月19日因本案向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决定对其逮捕后未归案。后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2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敏、陈洁故意伤害一案,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2)珠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段敏有期徒刑十二年,陈洁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陈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祝某律师先后为三名同案人陈某、黄某、陈洁担任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故一审法院关于本案的审判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2)珠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俊炜审 判 员 王慧莲代理审判员 曾凡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慧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