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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小安与喻礼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安,喻礼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196号原告:黄小安,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卿,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礼信,男,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原告黄小安诉被告喻礼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黄小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小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黄小安负担。审判员 薛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思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