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朱学江、卢继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江,卢继霞,赵司海,梁山鼎盛汽贸有限公司,梁山传启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118号申请人:朱学江,男,1963年2月27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赣榆县。申请人:卢继霞,女,1963年2月14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赣榆县。被申请人:赵司海,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昌乐县。被申请人:梁山鼎盛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飞龙挂车厂北300米。被申请人:梁山传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飞龙挂车厂北300米。被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567号冠亚星城C1号楼151号房。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327国道88号润华汽车广场人保财产理赔中心法律部。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学江、卢继霞诉被申请人赵司海、梁山鼎盛汽贸有限公司、梁山传启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学江、卢继霞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学江、卢继霞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宗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