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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远与宝鸡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淮宗虎、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远,宝鸡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淮宗虎,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远,男,生于1987年6月8日,住陕西省扶风县城关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龚刘村渭河大桥西侧。法定代表人:库晓庆,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成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良平,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淮宗虎,男,生于1960年11月29日,住陕西省扶风县。原审被告: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城关镇东关。法定代表人:XX杰,任总经理。上诉人张远与被上诉人宝鸡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淮宗虎、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岐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3民初276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岐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53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崔宝林审 判 员  杨旭东代理审判员  孙亚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