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10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漂红与郑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漂红,郑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1080号之一原告:孙漂红,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铁,系原告丈夫。被告:郑小红,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审理原告孙漂红诉被告郑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漂红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漂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合计8470元,由孙漂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谢心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