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秀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王洪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769号原告张秀春,女,汉族,1947年7月7日生,住九台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长春市新发路258号。被告王洪吉,男,汉族,1968年1月23日生,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春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