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娟与建宏金属材料(苏州)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建宏金属材料(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651号原告王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峰,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一峰(实习),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宏金属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青石路25号。法定代表人:林高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秦益,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实习),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与被告建宏金属材料(苏州)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文娟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人民陪审员 吾惠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顾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