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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齐齐哈尔南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俊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南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俊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32号原告:齐齐哈尔南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慧花园二期24号楼一层7号、13号商服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永武,该物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世萍,该物业公司管理员。被告:张俊峰,男,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南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俊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在不在铁锋区电苑小区1号楼商服13号居住,现法院没有在该地址找到被告张俊峰,原告又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南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