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涛、杨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涛,杨杰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财保13号申请人:程涛,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区。被申请人:杨杰,男,199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涛与被申请人杨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杰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浙J×××××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程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杨杰名下车牌号为浙J×××××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二、上述动产在查封期间由所有人负责保管。三、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蒋德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朱仙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