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XX、岳良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岳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87号申请执行人:XX,男,羌族,生于1975年2月18日,小学文化,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岳良斌,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日,绵阳市涪城区人,现租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委托合同纠纷本院受理XX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359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良斌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岳良斌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 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永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