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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小君与李光全、浙江精瑞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小君,李光全,浙江精瑞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677号原告:金小君,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良、沈云,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全,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告:浙江精瑞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长秀村戴家浜**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044164267。法定代表人:李光全。原告金小君与被告李光全、浙江精瑞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金小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小君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小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金小君承担。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雁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