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与熊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熊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3民初70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街**号中国银行平果支行办公大楼*层。负责人:陈宇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燕凤,女,1985年8月14日生,原告公司员工,住平果县进城大道那劳新区。被告:熊滨,男,1965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南宁市青秀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诉熊滨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以被告熊滨已缴纳所诉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枭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